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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推荐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成员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9 14: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6,83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荐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成员的函》转发与你,请认真学习,及时上报。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2015年9月6日  

附件:

晋农科函〔2015〕8号

关于推荐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师资库成员的函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农机局、省气象局、省粮食局,省农业科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各涉农职业院校,各市农委、畜牧局、果业局、农经局、厅属各单位:
    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探索出“两精、三教、四结合”的山西模式,为“三农”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纲要(2015—2020年)》,构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和培育效果,决定建立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便于各培训机构遴选优质师资,方便农民零距离咨询,同时也为师资库成员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指导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搭建平台。 
    一、推荐原则和要求
    (一)热爱三农工作。师资库成员要有从事农民教育培育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自愿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教学、培训和跟踪服务。
    (二)业务技术精良。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有从事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工作的经历和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及产业发展动态。获得国家百千万人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各产业体系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的优选推荐。获农业部和省级农村乡土人才(不受职称限制)可直接推荐。
    (三)组织纪律性强。能按时参加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研讨和师资培训工作。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有关培训纪律,不散布与目前法律法规相悖的言论。
    二、推荐办法及程序
    各级涉农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高度负责的使命和责任,按照选拔条件积极动员、认真组织、严格把关,按时完成师资库成员的推荐工作。
    (一)省级林业、水利、气象、粮食、扶贫、农机等部门可直接报省农业厅,各市县涉农部门可通过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厅,也可通过市农委汇总报送省农业厅。
    (二)山西省农科院、山西农业大学及涉农职业院校经本单位审核汇总后直接报省农业厅。
    (三)各市农业、畜牧、果业、农经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别推荐辖区内相关专业人员,经市农委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农业厅直属处(站、所、中心)由所在单位推荐,直接报省农业厅山西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五)省农业厅根据推荐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师资库成员。入选成员在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网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师资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本人表现及培训满意度测评意见适当增补和淘汰。
    三、推荐专业
    (一)公共类(涉农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二)种植业(粮油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等)
    (三)养殖业(畜禽养殖、特种养殖、水产养殖等)
    (四)农机维护与操作
    (五)农产品加工与储藏
    (六)农产品电子商务与营销
    (七)乡村旅游
    (八)林业及林下经济
    (九)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
    (十)其他涉农专业
    四、师资库成员的职责
    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成员可在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承担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精品课堂担任特邀嘉宾开展专题讲座;在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中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承担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学大纲、专用教材的起草、编写和审定工作。优秀师资库成员将向农业部推荐,列入国家级师资库成员。
    五、时间要求
    推荐截止时间2015年9月18日。望各有关单位在此前将推荐表邮送到山西省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电子版发送至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邮箱:sxngx@126.com
    联 系 人: 傅文静    15035169791
    联系电话:0351-8235405
    联系地址:太原市新建北路59号山西省农业厅
    附件: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成员推荐登记表(点击下载)

山西省农业厅
2015年8月20日